申请EB-1A移民奖项主张如何判定?
今天,小编来给大家详细分析下“奖项”这一主张:
根据美国移民局既往案例分析,符合EB-1A移民条件的“奖项”要满足以下几方面要求:
我们在举证奖项这一主张时,重点要放在证明获奖者是申请人本人这一点上。
在美国移民局的既往案例中,有一位曾经获得过跆拳道比赛冠 军的武术家,在主张自己的奖项时,把自己与奖杯的合影作为证据提交。但是,因为这张照片只能证明该奖杯是在何年何比赛颁发的,并不能证明申请人就是奖杯的获得者。
根据美国移民局既往发布的政策备忘录, 也明确表示获奖者必须是申请人个人而不是其雇主企业。
不过,移民申请人所在的团队获奖或者申请人带领和指导的他人获奖,有时却可以满足 “获奖人是申请人本人” 的要求。比如,有些团队比赛会颁奖给每一位团队成员。这种情况下虽然该奖项是团队奖,但对于申请人来说,也等同于个人获奖。
在移民申请人带领和指导下,其他个人或者团队获奖也可作为申请人获奖的类似证据。例如,在国家或国际重大体育比赛中,申请人作为教练带领的队员获奖。毕竟在体育赛事领域,如果没有杰出的教练,又怎么能训练出杰出的运动员呢?所以,如果一位教练带出了获得国家性或国际性的奖项的运动员,那么该教练也视同获得了国家性或国际性的奖项。
对于其他领域的比赛中的奖项,申请人也可以这样利用类似证据来举证。
我们在举证奖项这一主张时,重点要放在证明奖项的知名度,而不是颁奖的个人或组织。
美国移民局曾多次指出:“一个奖项的国内或国际认知度不是看颁发该奖项的比赛,也不是看颁奖的个人或组织,而是要看在该领域的人士眼中这个奖项是否有着较大的国内或国际荣誉。这一点可以通过媒体报道等手段证明。”
一个奖项的国内或国际认知度也看过往获奖人的名望。即使这个奖项曾经颁发给领域内的顶 尖人士,但不代表奖项本身的知名度。
国家性或国际性认知度指的是这个奖项在其领域内的人士是否认为该奖项属于国家或国家 级别,而不是有多少来自全国或全世界各地的选手参加。一场由各国选手参加的国际比赛并不一定就有国际认知度,比赛的规模、质量、和地位才是考量的依据。
根据美国移民局既往发布的政策备忘录和案例,移民局会通过以下几点来判断奖项的颁发是否是基于领域内的 * 成就:
在申请EB1A移民,主张“奖项”时,一定要提交的证据就是奖项候选人的提名方法和选出最终获奖人的标准。美国移民局将从这方面来判定获奖人在其领域内取得了卓 越成就。
这一点体现在很多地方,包括该奖项的国内和国际认知度,竞争对手的数量和竞争力等等。
一个合格的EB-1A“知名度稍低的国家性或国际性奖项”不能颁发数量过多。
美国移民局给出的“奖项”的标准中,”奖项”一词的原文(“prizes or awards”)明确地使用了复数形式。移民局有将复数词汇理解为仅包含复数而不包含单数的习惯。例如在解读EB-1A的10条标准中的另一条“领导力”——“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一些著 名的组织 (distinguished organizations) 中扮演领导或关键角色”时,美国移民明确指出时,要“遵循字面意义”,表明复数词汇并不包含仅发生过一次的情况。
而且,EB-1A移民的举证本身也要求申请人提供大量充分的证据,“通过多次获奖”才能满足EB-1A移民申请最终审查标准中的“享有持续的国内或国际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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