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B-1C移民 (Managers and Executive Transferees,简称EB-1C)职业移民又称“跨国企业高管移民”。美国EB-1C移民签证要求在美国的公司与在美境外的外国公司存在一种被认可的跨国公司合作关系。中国母公司或美国以外任何国家的企业体(公司、合伙或独资企业均可)和美国的一个企业体已有或将要建立的跨国企业关系,同时允许跨国公司将其在美国境外已经从事高 级管理职位一年以上的人员派遣到美国的分支机构,并且继续从事高 级管理工作,即可为该名高管申请美国EB-1C移民。
EB-1C移民认可的跨国企业必须要同时具有合格的美国公司和海外公司EB-1C移民需要由跨国企业雇主提起绿卡申请,绿卡受益人进入美国的目的是继续为同一雇主或同一雇主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继续以高管或经理的身份进行工作。
美国移民局对于美国企业的营业收入、雇佣人数、纳税情况等没有具体的要求。按照移民法规定,EB-1C移民申请主要关注美国公司是否在真实运营,且必须连续经营至少一年以上。所有员工的数量和职位必须符合公司的业务需求,且收入属于正常范围。
美国雇主企业须具备向受益人支付报酬的财政能力。移民局对美国雇主的薪酬支付能力审查尤为严格,所以在申请EB-1C移民时,需要提供材料证明美国雇主可以向受益人提供合理报酬。
美国境内公司与境外公司均需拥有正常、持续、系统的运营状况。可以提供美国境内及境外公司的真实的运营情况(比如最近一年的年收入、利润、雇员人数、经营情况等),组织结构以及申请人在公司中的职位重要性。
移民受益人是将被调派到美国企业工作的高 级经理或管理人员( 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应的职务)。受益人必须在过去三年内在美国境外为跨国公司工作过一年以上,并且需要寻求为跨国公司的美国关联公司继续工作。
根据《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C)条规定,对于EB-1C移民受益人“过去3年必须有1年海外公司高管履历”的认定:
如果在提交EB-1C申请时,受益人在美国境外,则3年的起算点为提交EB-1C移民申请时;
如果在提交EB-1C申请时,受益人在美国境内为跨国企业工作,则3年的起算点为受益人以非移民身份入境美国时。
总之申请EB-1C跨国企业高管移民,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为绿卡受益人发起移民申请的美国雇主必须是海外企业的关联公司( 包括: 母子公司、办事处、合资公司、共同组织所有、姐妹公司以及附属公司等);
第三,绿卡受益人必须在过去三年内连续在海外公司工作一年以上。
L1签证是一种适用于跨国公司派遣高 级经理 ,行政主管,或专业知识人士去美国关联公司工作的短期工作类签证。
L1签证目前有L-1A签证和L-1B签证两大类别。L-1A签证适用于派遣跨国公司高 级经理和行政主管到美国工作的工签;L-1B签证适用于派遣跨国公司特殊技术人员的工签。
L1签证虽然为非移民工作签证,但允许申请人有移民倾向。所以,对于跨国企业高管来讲,通过先申请L-1A签证快速登陆美国,再通过申请EB-1C得到美国绿卡,也是一和非常优势的绿卡获取途径。
1.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必须至少拥有国内和美国境内两个公司,跨国公司之间的关系等符合移民局条件的关系。
2.申请人在美国境外公司和美国的公司的职位都必须是高 级管理人员。
3.海外公司和在美国的公司均需正常运作,有合理的员工数和管理架构要求。
4.在递交L-1A签证申请的前2年里,申请人必须在美国境外的海外公司至少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5.美国的公司必须实际稳定运行了一年以上,满足相关条件后才能向移民局提出EB-1C移民申请.
L1-A签证的最 长有效期限是7年。对于新公司,首 次办理L-1A签证的有效期通常为1年,对于已经成立并运营超过一年时间的公司,首 次L-1A签证的有效期通常为3年。有效期到达后如需要申请延期,单次延期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