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 次向正在申请绿卡的人提供有关其在基于就业的分类之间转移的文件要求的建议,并就该过程发出警报。
“本财年可用的就业[移民]签证数量异常多”,这促使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鼓励美国雇主申请雇员使用 * 或第二就业优先类别。与一年半前相比,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
2020 年 10 月,政府倒转了移民签证的可用性,使数十万在美国的雇员有资格根据基于就业的第三优先类别申请绿卡。对于此博客,重点是第二和第三基于就业的签证分类。第二类基于就业的优先类别(EB-2)适用于拥有 * 学位或学士学位并在其专业领域至少有五年进步经验的员工,或具有“特殊能力”的员工。第三个基于就业的优先类别(EB-3)适用于至少拥有学士学位的员工(以及某些技术或非技术工人)。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还强烈鼓励持有 EB-3 类别绿卡申请的人将其待决绿卡(身份调整)申请的基础转移到 EB-2 类别,如果他们有资格这样做- 这意味着他们有EB-2 类别(USCIS 表格 I-140)中已批准或未决的外籍工人移民申请。这种转移绿卡申请基础的过程,也称为“interfiling”,一直被误解。尽管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在其政策手册中为中间文件请求制定了指导方针,但该机构之前并未对基于就业的分类之间的转移提供具体的文件要求。现在,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明确声明,中间文件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必须包括 USCIS 表格 I-485 补充 J。
表格 I-485 补充 J 有两种用途:一种是“确认真正的工作机会”,另一种是“根据 INA 第 204(j) 节要求工作可移植性”。当申请人提交 I-485 J 以更改绿卡申请或中间文件的基础时,他们使用 I-485 J 作为真正工作机会的确认。提供的工作是什么?这是PERM劳工证中的一个,它是雇主申请移民工人的基础,表格I-140。
这意味着如果某人在申请绿卡后更换了雇主(并遵守有关永久工作机会可移植性的规定),他们的新雇主不能提交 I-485 J 以将基础基础更改为前雇主的 I-140 申请在 EB-2 分类中。由于新雇主没有提交 EB-2 申请,因此该员工不能进行联合申报;以前的雇主做过。在其他情况下,不能选择联合申请,以及其他情况可能需要 I-485 J 用于不同目的。